立法會目前正審議議事規則修訂,包括早前曾被議員引用的議事規則第88條,本會對相關修訂極度關注。
本會留意到議事規則第88條規定,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可隨時無經預告而起立動議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88條1);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亦可隨時命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88條2)。
本會認為,立法會會議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隨意要求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將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
本會亦留意到有議員提出修改相關議事規則,令88條(1)的動議需先經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同意方能提出,本會認為相關修訂未能有效回應新聞界,對相關規則可能損害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的疑慮。
故本會促請立法會
一、考慮取消議事規則第88條,或
二、在修訂時訂明第88條(1)的應用規限,除非基於重大公眾利益原因,否則立法會不應動用有關權力 及 取消議事規則第88條(2),本會認為,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個人,可隨時命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離場的規定並不恰當。
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