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歡迎申訴專員公署就公開資料機制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直接調查,但對政府只願配合的態度表示遺憾,促請行政長官梁振英落實其選舉期間所作承諾,並順應國際趨勢,訂定資訊自由法,以保障市民獲取公共資訊的權利。
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競選期間,曾在本會舉辦的論壇上簽署新聞自由公約,當中一項承諾是「在任期內積極推動制訂資訊自由法,營造更加開放的社會環境」,但令人遺憾的是,行政長官辦公室上月二十七日回應本會查詢時,仍然對立法一事,不置可否,只是說「小心研究」,「繼續聆聽」社會意見。有關回覆,與行政長官承諾的「積極推動」相差甚遠。
本會認為,現行的《公開資料守則》問題甚多,不少新聞工作者向本會反映,主動查閱與市民息息相關的資料時,不時碰壁,例如香港奶粉中的三聚氰銨含量、興建鐵路的風水賠償、中央政策組就高級官員進行的民意調查等等都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事實上,申訴專員公署二○一○年的報告已經指出,部門落實守則「仍有不足之處」,而公署接獲部門未有按守則公開資料的投訴個案亦由○六年的五宗上升至○八年的二十五宗。
外國例子顯示,資訊自由法的訂定,對改善政府施政、減少貪污均卓有成效,難以明白港府為何至今仍不願意就此立法。本會必須指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已於二○一一年通過一項一般性意見,訂明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中的表達自由,締約國須確保市民可以簡易地獲取公共資訊,其中一個方法是訂定資訊自由法,港府遲遲不立法,有未符公約要求之嫌。
資訊流通是香港成功的四大支柱之一,港府既然聲稱要令香港成為區內資訊中心,便應從速立法,確保香港的資訊中心地位不致被削弱。立法時,必須遵照盡量披露、非必要時不作豁免及製訂獨立的上訴機制等國際認可原則。此外,為令立法後確有資訊可以索閱,政府亦應訂定檔案法,以免政府檔案有序保存,不會無故失蹤或不正當地銷毀。
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