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7日)撤回向高等法院申請,要求陽光時務週刊提供有關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的原始新聞材料,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對此表示歡迎。不過本會認為此案反映廉署有濫用法例之嫌,強行索取新聞材料的理據不足。本會要求廉署及其他執法機構檢討查案作風,承諾日後不會隨意索取新聞材料,破壞新聞工作的中立性,令記者淪為檢控工具。
代表廉署的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希望取得完整、準確及全面的訪問內容,但法官質疑廉署的調查仍在初段,是否有需要取得相關資料,律政司的代表其後提出押後申請,但不獲法官接納,廉署最終撤回申請。本會認為是次結果符合公眾利益,並保障新聞自由,新聞從業員能一如以往管有所有採訪材料,毋須憂慮會被公諸於世,履行與受訪者的保密承諾,確保公眾知情權不被削弱。
記委必須強調,記者的職責是採訪報道,執法人員則是偵查及防止罪案發生,兩者應各司其職,不能因一時之便而影響對方的工作。記委認為廉署今次的申請未能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八十四條提及的第三項條件:「作出該命令是符合公眾利益」,廉署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非要索取原始新聞材料的理據,無法說服公眾廉署已盡力透過其他途徑取證。
記委指出,新聞從業員的報道是基於事實,事實源自受訪者提供的資料,當中牽涉雙方的互信,內容無論是已發表抑或從未曝光,記者均有責任確保資料不會外洩,否則公眾不再信任新聞從業員,不敢告密「爆料」,窒礙新聞來源,削弱傳媒的監察功能,繼而影響公眾知情權及資訊流通,實非香港之福。
廉署今次首度申請交出令,本會憂慮會成為先例,以致相關法例被濫用。記委促請執法機構承諾日後不會隨意以同類手法索取新聞材料,並檢討查案手法,以保障新聞自由,不受干擾。
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
20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