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會章
會名及會所
1.1.本會定名為「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以後簡稱本委員會)(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Reporter Affairs Committee )
本委員會之宗旨如下︰
2.1.爭取受僱於新聞機構之記者、攝影記者及美術工作者,和其他以新聞工作謀生之僱員完全組織在本委員會之內。
2.2.爭取及維持公平與合理的工資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及廣泛保障新聞機構執業者的利益。
2.3.盡可能採取和善的辦法以協調執業者與僱主之間,執業者與其他僱員之間的關係,及解決他們的糾紛。
2.4.促進本委員會與僱主間之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之機構為管理階層承認作談判的對象。
2.5.致力捍衛及宣揚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爭取為新聞執業者營造更有利的工作環境。
2.6.促進及改善新聞執業者的專業守則。
2.7.給會員提供下列各種利益,及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及特別記者事務大會議決的其他利益。會員的家屬在某些情況下亦可獲得此等利益:(i)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的經濟援助。(ii)帛金及殮葬費。(iii)教育費。(iv)給予遭受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糾紛者的津貼。(v)與會員僱傭事宜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2.8.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上之福利,並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議決認為有助本委員會之其他事業。
2.9.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的利益為宗旨之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2.10創辦、經營、參與或資助出版可以增進本委員會或工會意識之報紙、雜誌、書籍、小冊或其他刊物。
3. 會員及會費
3.1.凡受僱於新聞機構之記者、攝影記者及美術工作者,和其他以新聞業謀生之僱員均可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
3.2.會員共分為五類別:(i)正式會員 - 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新聞工作定義為受僱於日報、星期日報紙、期刊、雜誌、本地及國際新聞通訊社、電台、電視及本地新聞網站之記者、攝影師或美術工作者。包括全職自由撰稿人與及接受任職前和在職新聞工作訓練的僱員。(ii)公關會員 - 受僱於公共關係行業及資訊服務的僱員。(iii)附屬會員 - 並不以新聞工作或記者的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iv)學生會員 - 接受新聞工作培訓或為學徒者。(v)退休會員 - 有表決權會員如因年齡或疾病而須從會章第三條第一款列明之職業退休,如獲得執行委員會的許可,可成為本委員會的退休會員,除了表決權之外,可享有本委員會提供之會員福利。
3.3.只有類別( A )的會員才能獲記者事務委員會發予記者證。記者證屬本委員會資產,會員在終止會藉後應立即歸還記者証予本委員會。
3.4.類別(A)、(B)、(C)的會員,入會費為每人壹佰元及年費每人貳佰元,類別(D)的會員,年費每人伍拾元,豁免繳納入會費。類別(E)的會員獲豁免繳納年費。
3.5.執行委員會可衡量本委員會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失業會員之月費,該項豁免為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6.(i)任何會員如巳脫離新聞行業及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者,即終止為本委員會會員。(ii)失業會員如在另一行業、工業或職業覓得臨時工作,可在獲得該新職後仍保留其會籍,但以六個月為最長期限。(iii)會員在失業期間可保留其會藉,但需向執行委員會証明在失業期間主動及積極尋找新聞工作的職位以保持其專業資格。
3.7.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委員會章程,違者可由執行委員會予以譴責或革除會籍,但遭譴責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上訴委員會三名委員每年從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中選出,會員有向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作最終上訴的權利。
3.8.執業操守委員會的三名委員,於每年的同年記者事務大會後的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後委任。執業操守委員會會討論由執行委員會提交違反操守的事件,並作出建議。
3.9.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一個月者,不得享受本委員會之權利包括表決權及福利。會員如有欠繳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即終止其會員資格。
3.10.任何對本委員會作出貢獻的會員,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可按本章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接納其為永久會員,豁免年費。其權利與福利與有表決權之會員相同。
3.11.經由與本委員會(香港記者事務委員會)有互惠協議工會轉介的會員,有充份證明其符合互惠工會的規定,按本章程第三章第一款及第三章第二款的規定,可接納為本會會員,毋須繳納入會費,須按本章程第三章第四款的規定,繳納年費。
4. 組織法則及管理
4.1.本委員會最高權力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管理。
5. 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及特別記者事務大會
5.1.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在每年財政年度 ( 八月三十一日 ) 完結後,並在核訖帳目後,盡快舉行, 大會不得遲於每年十一月舉行。
5.2.(i)所有會員均有權出席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ii)只有有表決權的會員才可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中投票。
5.3.特別記者事務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份之一的有表決權的會員要求召開。
5.4.周年記者事務大會處理之事務為︰(i)通過執行委員會報告,回顧會務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ii)以秘密投票選舉主席、副主席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並公佈投票結果。(iii)選舉上訴委員會委員。(iv)通過本委員會上一財政年度之帳表及討論本委員會財政狀況。(v)討論本委員會任何其他事宜。
5.5.只有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才有權由有表決權會員以秘密投票方式議決訂立、變改、修訂及刪除本章程。
5.6.執行秘書須奉執行委員會的指示擬訂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並依照執行委員會議決的辦法,於大會舉行日期之二十一日前將議程及通知書發給各有表決權的會員。
5.7.召開特別記者事務大會的通知書和議程,應不少於大會舉行日期前四日給各有表決權的會員。特別記者事務大會處理的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的事項。特別記者事務大會的決議,與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如需要更改章程,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5.8.任何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十五人或百份之五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取其較大的數目為法定人數。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三十人或百份之十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取較大的數目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特定票數的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的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 即屬有效。
5.9.凡召開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有表決權會員之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或執行秘書需宣佈該會流會,並延期於七日後在同一時間、地點再行召開。執行秘書須將召開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發給每一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會上討論之議決結果,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6. 選舉及秘密投票
6.1.凡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中,所有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依據本委員會選舉條例而委任負責該事項之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
6.2.所有下列各事項須根據職工會條例以秘密投票表決︰(i)選舉執行委員會理事及掌職者;(ii)更改本委員會會名;(iii)本委員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iv)本委員會與其他職工會組織職工會聯合會或加入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v)更改會章;(vi)本委員會成為其他海外機構之會員。
6.3.執行秘書或由委任的其他理事專責分發選票,但只限分發給根據會章有表決權的會員,於周年記者事務大會舉行前四星期以內才加入之新會員則不能在當屆的周年會員大會上投票。
6.4.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簽名。選票必須用本委員會的信封封好,在執行委員會指定的日期前,把選票寄回或親自交回本委員會已登記辦事處,辦事處須設置已封閉的投票箱。執行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委派人員監視及保管投票箱。
6.5.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兩名或以上監票員,在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7. 執行委員會
7.1.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委員會及辦理會務。
7.2.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八至十名理事,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獲選執行委員會理事於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後一個月內互選執行秘書及執行司庫各一人,並指派指定職務。執行委員會中最少七名理事(其中包括主席)須受顧於新聞工作,亦即會章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類別(A)會員,而附屬會員、公關會員及學生會員,各不能多於一名代表。
7.3.執行委員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全體理事成員之過半數出席即為法定人數。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若經出席並構成法定人數之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7.4.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之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者,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理事空缺由在上次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中獲選票次多的候補人補上。
7.5.如遇主席逝世、辭職或遭革職,其職務將由副主席取代,如無副主席或副主席不願取代其職務,執行委員會有權從執行委員會成員中選出主席。如遇副主席逝世、辭職或遭革職,執行委員會有權從執行委員會成員中選出繼任人。
7.6.執行委員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浪費或濫用,並按法例的規定,釐訂本委員會會款的投資方式。
7.7.執行委員會須訓令執行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可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可為維護本委員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他/她解僱。執行委員會亦可委派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
7.8.遇有理事疏忽職守、不誠實、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為本委員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執行委員會得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執行委員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可向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7.9.執行委員會如認為會員的行為有損害本委員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可予以譴責或革除會籍,而此等譴責或革除會籍的會員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然後向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及特別記者事務大會上訴,上訴結果為最終的議決。
7.10.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7.11.周年記者事務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須闡釋本章程及確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並擬訂修改章程提交大會批准。
7.12.獲提名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會員,須已全數繳付年費及其他費用。所有掌職者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須已全數繳付年費及其他費用。
7.13.執行委員會有權設立分會。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分會保留會款的數目及從經常費中撥給分會的數目。
8. 委員會之掌職者
8.1.(i)主席於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以秘密投票選出,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ii)所有周年記者事務大會、特別記者事務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均由主席主持,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表決議案時,若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加投一票決定。並須在每次通過的會議記錄上簽署。(iii)主席須在執行秘書及執行司庫的協助下管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章程。(iv)主席代表本委員會簽發銀行支票。
8.2.副主席於每年之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以秘密投票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如主席一職出現空缺時,由副主席代行職權直至主席回任為止。
8.3.(i)執行秘書於周年大會後的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選出,連選得連任。(ii)執行秘書須依照章程之規定辦理會務,並執行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及特別記者事務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指示。(iii)執行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iv)執行秘書須出席本委員會所有會議,並記錄會議的進程。(v)執行秘書須協助主席準備提交周年記者事務大會之周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記者事務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8.4.(i)執行司庫於週年大會後之第一次執行委員會議選出,連選得連任。(ii)執行司庫負責保管本委員會所有款項及投資。執行司庫於每次執行委員會開會時須提出財務報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促編製周年帳表,以備核數師審核後提交週年記者事務大會。在會議中,執行司庫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iii)執行司庫須免費發給執行委員會本委員會的核訖周年收支帳表及資產負債表。(iv)執行司庫不可保留超過壹千元的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存入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餘款保管在安全地方。
8.5.任何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委員會的職責如佔去其部份工作時間,可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給予其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的補償。
8.6.任何理事其職權如涉及金錢的責任,而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時,須提供適當之擔保。
9. 會款之動用
9.1.經常費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只作下列用途︰(i)支付本委員會職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的開支。(ii)支付本委員會之行政費用包括審計本會帳目的開支。(iii)支付本委員會或本委員會任何會員,為爭取或維護本委員會的權利或為爭取或維護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關係所引起之權利而進行起訴或辯護的法律程序所需的開支。(iv)支付為本委員會或本委員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糾紛的開支。(v)支付因觸犯職工會條例或其他條例而需繳付之罰款。(vi)補償會員因勞資糾紛而蒙受的損失。(vii)向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會費、費用、或向其提供資助或捐贈。(viii)支付經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通過的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的款項。(ix)支付本章程條款(2)及條款(10)所訂定的福利事項。(x)支付會員或其家屬帛金及殮葬費、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之經濟援助。(xi)支付會員及其子女教育費。(xii)支付為提高會員康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的開支。
9.2.福利經費只能根據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通過的規定作福利用途。
9.3.本委員會會款除應付日常開支外,如執行委員會認為合適,執行委員會可將之購買合法證券等,惟須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通過議決。
9.4.本委員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終止。
10. 福利金之設立
10.1.執行委員會有權設立福利經費,由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委出的小組委員會管理之。福利計劃應根據本章程條款 (2) 及條款 (9) 規定,在會員或其家屬遇到死亡、意外、疾病、患難、失業、生育及退休的情況下,提供對會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
11. 科款
11.1.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向所有會員科款,會員須依繳交應科之款項。反對者可按會章第五條的規定,向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提出。
11.2.任何會員,如欠繳科款一個月,則按照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當作欠繳年費。
12. 核數師
12.1.本委員會設核數師一名或多名,可由非會員擔任須在周年記者事務大會委出或選出。
12.2.核數師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計本會一切帳目,包括經常費、福利經費及任何補助帳目,並須審查所有簿冊及帳目,證明其是否正確,及向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提出報告。
12.3.在本委員會已登記的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
13. 查閱簿據
13.1.有表決權之會員可查閱本委員會帳簿、登記章程之正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執行秘書或執行司庫申請,使其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的文件。
14. 勞資糾紛
14.1.如有勞資糾紛發生,有關的會員須報告執行秘書,執行秘書須立即轉報執行委員會,在未得大會准許之前,無論如何不得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14.2.如有任何分會或部份會員欲要求加薪或較佳的僱傭條件,執行秘書須立即報告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應採取的行動。
15. 法律指導或援助
15.1.根據本章程條款 (2) 的宗旨,如為爭取或維護其與僱主間的關係所引起的權利而進行控辯訴訟,執行委員會有權對有表決權之會員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但執行委員會事前必須確定該案件值得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控辯訴訟並非因會員的疏忽或刑事行為所引致。
16. 教育工作
16.1.本委員會可通過舉行會議,設立訓練班或出版以達到教育會員的目的,並可透過出版刊物及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社交及政治方面的知識。
17. 本委員會之解散
17.1.本委員會必須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六份之五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
17.2.遇本委員會解散時,本委員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的剩餘資產將平均分給所有有表決權會員。
18. 公有印章及契約
18.1本委員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執行司庫安全保管之。只有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方可使用。
18.2凡執行委員會代表本委員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委員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執行委員會為此事而委任的一名理事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連同執行司庫或執行秘書連署。
釋義及通則條例
19.1.有表決權會員 - 於周年記者事務大會或特別記者事務大會舉行前之四星期或以前已繳交會費之委員。
19.2.全職自由撰稿人- 在至少一年內以自由撰稿為業;由媒體或其他機構簽發証明,確認當事人透過新聞工作賺取收入;或當事人剛離開原本之長期新聞工作崗位,並以自由撰稿為過渡性工作。
20. 專業守則
20.1.新聞工作者有責任維持最高的專業及操守標準。
20.2.新聞工作者無論何時均應維護媒介自由採集消息、發表評論和批評的原則,並應致力消除扭曲、壓制及審查的情況。
20.3.新聞工作者應致力確保所傳播的消息做到公平和準確,並應避免把評論和猜測當作消息,以及避免因扭曲、偏選或錯誤引述而造成虛假。
20.4.新聞工作者應盡速糾正任何構成損害的不確報導,並確保更正和道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在事件有一定的重要性時,應讓受批評者有回應的權利。
20.5.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直的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只有在公眾利益凌駕一切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其他手段,而新聞工作者有權基於個人良知反對使用該手段。
20.6.新聞工作者即使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亦不應侵擾他人的悲哀和不幸。
20.7.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的來源。
20.8.新聞工作者不應接受賄賂或利誘,以致影響其履行專業職責。
20.9.新聞工作者不應因為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或壓制真相。
20.10新聞工作者不應為鼓勵種族﹑膚色﹑信仰或性別歧視之類材料的始作俑者。
20.11.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從履行職責獲得的消息而在消息公佈前謀取私利。